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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马金龙、丁立俊、胡淘、孟佳宁四人另案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目无法纪,伙同同伙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东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马金龙、胡淘,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 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 主观恶性较深,被告人张东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强奸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系初犯等酌情从轻情节,本院均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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